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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川失联超11天 法律对失踪人员的认定

2017/6/19 13:35:05 柯桥律师

郭川失联超11天法律对失踪人员的认定

央广网,11月6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航海家郭川失联超过11天,郭川团队在夏威夷租用的"贝蒂阿姨"号渔船已经到达预定海域展开搜救,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救援工作依然是没有什么新的进展。

美国时间今天上午郭川团队总经理随国内代表团在夏威夷会晤了美国海岸警卫队檀香山海上搜救中心的负责人。他们进行了三个小时的交流,海上搜救中心的负责人带领参加搜救工作的代表非常详细的介绍了对郭川和三体船搜救的这样一个整个的过程。他们引用了海图、现场照片、相关的资料数据包括搜救的范围示意图做了非常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郭川团队认为在失联10天之后如果再做出任何搜救决定,都将是冒着很大的违背科学规律和海上安全原则的风险,所以一定是要由专业人员来承担。因此郭川的航海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将不参加、不组织,同时接待任何民间志愿者策划的海上和飞机搜救行动,并且再次声明,目前任何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募集的救援善款与郭川航海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郭川航海公司不会征募和接收任何善款。同时郭川团队将继续动用具有专业资质的救援力量,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之下,他们已经动员了一个载有七名国际专业海员的船只,在太平洋中心的海域进行搜救,同时也在救援三体船这样一个任务,郭川团队表示永不放弃。

法律对失踪人员的认定

我国民法规定,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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