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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0万借款仅有借条能证明借贷关系吗
只有借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可见,自然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不仅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才能正式生效。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意思表示以及出借人已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承担举证,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
二、债务纠纷的起诉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40万元的借款不是一笔小数额,稍微具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懂得,要把这40万元的汇款凭证给保管好了,就算这40万元全部是以现金交给对方的,在交付对方的时候最好进行录像,或者有证人证明在场也行。
一、没有债权人名字的借条有效吗
没有债权人名字的借条也是有效的,只要主要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欠条就应该是认定合法有效,至于欠条部分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整体的效力。
1、借条是债权凭证,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而不是象汇票、支票、本票那样的具有无因性的债权凭证,更不是类似于提单那样的物权凭证。因此,视欠条持有人为债权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在欠条上没有写明债权人是谁的情况下,欠条持有人以此为据起诉欠条出具人的话,如果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自己是债权人,法院会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向“债权人”追回他扣的钱后,他自己应承担对“其享有债权”这一事实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如果起诉债权人,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享有债权,那么法院的判决书将认定这一事实,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借条的书写规范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一个身份证号码;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在司法实践中,借条的有效性是建立在相关内容的真实有效基础上的,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借款人和债权人的相关信息上,如果存在错误的,可以引发后期的矛盾纠纷。